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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敦套海镇移民人口核实登记工作公告
来源/作者: 点击数:721 更新时间:2007-06-02

  移民核定登记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现就做好我旗移民人口核实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一、列入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员:我旗大中型水库一座,即红山水库。红山水库的农村移民列入后期扶持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对象: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受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三、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四、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

  五、扶持期间,根据农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按生增死减的政策每年调整一次。

  六、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核定办法执行。在核定登记前,要将核定登记办法张榜公示7天;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在移民村公示7天;对有异议的要重新核实,再次张榜公布。移民登记卡要分别由村民组长、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组长、派出所所长、乡镇长、旗县区移民办公室签章认可。

  七、外迁、外嫁(入赘)人员的登记。旗县区范围内跨乡镇、苏木迁移的移民,由迁出地公示核定,乡镇、苏木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旗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核准,再转迁入地登记。

  八、全市范围内跨旗县区迁移的移民,由迁出地公示核定,旗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市移民管理机构转迁入地登记。

  九、跨省市外迁的移民,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现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函或派人经自治区转我市办理,经我市迁出地公示核定,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转送迁入地登记。

  十、外省市迁入我市的移民,须凭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村镇申报。除整村安置的移民外,插花安置的移民一并由旗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外调、核实身份后,在迁入地登记。

  十一、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渐汇总,汇总成果由组、村、乡、旗县区、市分管负责人签章认可。各级组织及负责人要对当地人口复核结果承担责任。

  十二、建档立卡,网络管理。移民人口核准之后,每户要建登记卡,嘎查村建移民表,苏木乡镇建移民册,旗县区建移民档案,然后录入计算机,实行网络管理。

  十三、证明人必须是原迁移民,证明人做假证的,取消其本人农村移民资格。

  十四、核实登记时间为2007年5月24日—— 6月4日。

  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20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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