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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新铎 香港司法体系一瞥
来源/作者: 点击数:771 更新时间:2010-08-02

  香港司法体系一瞥

  麻新铎

  香港的法院

  香港的律师

  香港的法律援助

  香港的陪审团

  今年1月,按照最高法院的安排,我参加了在香港城市大学举办的“中国高级法官研修班”。学习期间,学校除了安排著名法学教授和资深大律师为我们授课外,还组织学员参观了香港的四级法院,旁听了案件庭审过程,参观了律政司、大律师公会、律协和法律援助署等机构,并组织学员与各部门负责人员进行了座谈讨论,从而使我们更加直观地了解了香港的司法机构运作情况。

  香港的法院

  香港的法院共分四级,由低往高分别为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级别不同,管辖权限也有着非常细致和明确的分工。裁判法院审理了香港90%的刑事案件,但只能审理可能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不超过十万元的案件。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裁判法院会按程序将案件移送到上一级法院审理,也就是区域法院或是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区域法院审理除谋杀、误杀和强奸外的所有严重刑事案件,可判处的监禁刑期最高为七年;处理的民事案件,标的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还有具体的规定。另外,区域法院还可以就不服裁判署和其他法定团体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行使有限的上诉管辖权。高等法院由两个法庭组成,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这两个法庭的司法管辖权都不受限制。总的来说,较严重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都在原讼法庭进行审理,而上诉法庭则没有任何原讼司法管辖权,因此只处理上诉。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负责审理上诉人因不服下级法院的民事或刑事判决而提出的上诉。

  香港社会经济高度发达,法制成熟,各类纠纷和刑事案件也特别多。香港的刑事案件多,并不是香港的社会秩序混乱,而是因为在香港诸如随地吐啖、闯红灯、偷一块钱、吃狗肉等在我们看来连治安处罚都算不上的事情都是犯罪,都会被起诉到法院,只是由于情节轻微,一般都判处财产刑,也就是罚款。以九龙城裁判法院为例,这个法院共有100名裁判官,每年审理案件十万余件,人均审理案件1000件,除去节假日,每位裁判官每天都要审理六七起案件,工作量非常大。能做到这点,除了裁判官本人要具有非常高的法律素养外,其敬业精神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在香港,当事人不服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和原讼法庭的判决是不能随便上诉的,需要向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经许可后方可上诉。这种上诉审查和许可制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终结机制,节约了大量的诉讼成本。当然,这是以香港的司法十分廉洁透明为前提条件的。

  香港没有申诉程序,终审判决无论对错,必须执行。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抗议、示威,但他的行动不能超出香港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否则会受到制裁。我们在港学习的近一个月时间里,没有见到一件针对法院的抗议(内地称上访)事件。

  对于生效判决的执行,香港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当事人没有遵从法官的判决,债权人可向法庭申请执行,由执达(执行和送达)主任决定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以执行判决,如果被告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官可以做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羁押,没有时间限制,直到他自动履行为止。所以“老赖”在香港是没有容身之地的,因为被执行人如果有执行能力却赖账不还而被法官发现的话,那么他面临的可能就是“长期监禁”。

  学习期间恰逢香港2010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典礼开始后,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先生最后一个上台入座,尔后进行演讲,演讲结束后,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李国能先生起立向全场致谢,掌声仍不停息,台上的法官和律师约七八十人全体起立继续鼓掌,台下的嘉宾也随即起立,掌声更加热烈,李国能先生再次起立数次致谢,又经过近五分钟,全场掌声才逐渐平息下来,这如雷般的掌声让我感到了香港人对法律的信心和对法官发自内心的尊敬。

  香港的律师

  现全港有726个律师所,其中20%为一人所,40%为二人所,有大律师1093名,律师7000余名。2008年美国公布的全球一百强律师事务所名单中,有56个在港设所,内地有8名律师在香港开办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107人。

  香港的法律把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两种。大律师负责为当事人提供详尽的法律意见和在法庭上代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律师则是负责接待当事人并提供初步法律意见,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但不能出庭诉讼。

  香港的法律规定,大律师执业必须是个人执业,不能与同业、执业律师或其他人合伙,这与大陆是不同的。

  香港的资深大律师共有85位,其中仅有8位女性,但现在就读的法律学生,男女的比例为3比8,女生占绝大多数,相信未来的女性资深大律师将增多。在香港获资深大律师至少要有十年以上的执业经历。香港首席法官将会在资深大律师中委任特委法官,每年要在法院工作三个月。还可以委任以暂委法官,随时听候法院调派。这种委任既可解决法官不足的问题,也可以看出香港地区的法官与律师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当然,这种紧密联系仅限于工作中,在生活中是绝对不会发生的。

  现在香港也在进行司法改革,并倡导调解,大律师也支持调解,调解的收费要比诉讼低约三分之二。律师收费按小时计算,大律师每小时约五千港元,资深大律师有的一小时达一万五千元不等,而律师和一些刚执业的律师每小时约一千元。在调解方面,港方有这样的做法,诉前让当事人填一张表,表内问是否接受调解,为什么不接受调解,如果没有理由拒绝调解,法官会判处其多承担诉讼费用,而香港的诉费之昂贵是世人皆知的,这也是强化调解的一个手段吧。

  在今年1月20日的立法会议上,打破了只有大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拥有发言权的垄断,普通律师也获得了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诉讼活动中有发言权,结束了普通律师以往只能在裁判法院和区域法院的诉讼活动中有发言权的历史。

  香港的法律援助

  香港法律援助署成立于1970年,已有40的历史,是香港政府设立的一个所属部门,现有人员500余人,其中律师73名,律政书记158人。1996年成立法律援助服务局以来,已为334222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按照香港法律规定,无论是否香港居民,只要案件发生在香港,只要申请人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便可获得法律援助,获得该署委派律师协助,收费方面视受助人经济状况而定。

  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方面,其范围包括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及上诉法庭,以及在终审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此外,亦包括部分审裁处的法律程序及死囚裁判法庭的若干案件。在经济审查方面,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总值不超过十万五千元,便符合资格。案情审查方面,署长必须信纳申请人具备充分理由在该宗民事诉讼案件中提出起诉或抗辩,任何人士如不满法律援助署长的决定,可以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方面,其范围包括在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审讯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及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案件。

  与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凡涉及谋杀、叛国或有暴力及海盗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可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无须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

  香港的法律援助并不是完全免费的,会按受助人的财务状况及诉讼中讨回财产的多少,要求受助人分担和偿还援署所支付的费用。一般按百分之六至十的比例支付。

  法援案件以家庭婚姻、人身损害赔偿居多,约占85%。香港政府每年支付的法援款为五亿多港币。

  为方便受援人,援署将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申请援助的注意事项,通过网络和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怎样申请法援、收费多少、怎样才符合资格、怎样才会得到允许、递交的表格和手续怎么办、获援后怎么办等都做了详细的介绍。

  香港的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是香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我们在香港影视剧中经常可以看到法院开庭的场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每次都由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其实,在香港真正的诉讼活动中,裁判法院和区域法院是没有陪审团参加庭审的。也就是说,只有高等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涉嫌谋杀、误杀、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并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监禁,才会有陪审团参加庭审。我想,这也是普通法系对嫌疑人慎重使用较重刑罚的一种保障吧。陪审员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在年满21至65岁的香港居民中选出,并刊登在报刊上由公众查阅,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由司法常务官随机挑选陪审员参加,陪审团成员一般由7至9人组成。陪审团成员一经选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庭审活动,包括公务理由,如没按规定出庭,即属违法。而任何雇主因雇员出任陪审员而终止雇用或威胁终止雇用,也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5000元港币和入狱三个月。

  在庭审活动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由陪审团决定,并不由法官来决定。陪审团无论做出什么样的结果,法官是不会问为什么的。陪审团如果认为被告人有罪,法官就会根据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陪审团如果认为被告人无罪,法官则会当庭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如果陪审团之间就是否构成犯罪还不能达成绝大多数的意见,那么法官就会中止审理这个案件,另行择期审理。

  2010年4月13日 赤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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